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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法則及其作用

價值法則的基本內容

價值法則是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基本法則。它的主要內容和客觀要求是,商品的價值量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交換以價值量為基礎,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進行。價值法則貫穿商品經濟的整個過程,既支配商品生產,也支配商品流通。馬克思指出:「在私人勞動產品的偶然的不斷變動的交換比例中,生產這些產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作為起調節作用的自然規律強制地為自己開闢道路,就像房屋倒在人的頭上時重力定律強制地為自己開闢道路一樣。由於供需關係變動的影響,商品價格總是時而高於價值,時而低於價值不可避免地圍繞價值這個中心上下波動。從較長時間來看,價格高於價值的部分和價格低於價值的部分能夠相抵,商品的平均價格和價值是相一致的。正如馬克思所說:「價格和價值量之間的量的不一致的可能性,或者價格偏離價值量的可能性,已經包含在價格形式本身中。但這並不是這種形式的缺點,相反地,卻使這種形式成為這樣一種生產方式的適當形式,在這種生產方式下,規則只能作為沒有規則性的自發起作用的平均數規律來為自己開闢道路。

價值法則在市場配置資源過程中的作用

  1. 自發性調節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在社會各生產部門之間的分配比例 不論社會制度如何,為了進行生產和再生產,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在各個生產部門之間的分配都應該遵循一定的比例,否則就會造成某些部門發展過快,浪費社會資源;或某些部門發展過慢,無法滿足社會生產和消費的需要。在商品經濟條件下,按比例合理分配社會勞動的客觀要求,是透過價值規律的自發性作用實現的。

  2. 自發性地刺激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商品是依照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所決定的社會價值進行交換的。那些勞動生產力較高、個別勞動時間低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從而商品的個別價值低於社會價值的生產者,就可以獲得較多的收入,在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反之就只能獲得較少的收入,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商品生產者為了獲得較多的利益,並在競爭中獲勝,必然要不斷改進技術,提高勞動生產力,進而推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3. 自發性地調節社會所得的分配 在實際的生產活動中,生產同種商品的各個生產者,由於生產條件和技術水準不同,生產中實際耗費的勞動時間也不同。那些生產條件好、技術水準高的生產者,生產商品的個別勞動時間耗費較少,仍依照較高的社會價值出售,因而可以獲得較多的收入。相反,那些生產條件差、技術水準低的生產者,生產同種商品的個別勞動時間耗費較多,但還要按照社會價值出售,結果不僅無利可圖,甚至可能虧本或破產。這樣,就調節了社會收入在不同商品生產者之間的分配。

價值法則的負面影響

  1. 導致社會資源浪費 價值法則自發性調節社會資源在社會生產各部門的配置時,可能出現比例失衡的情況,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2. 阻礙技術進步 在市場競爭中,率先採用先進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辦法,提高了勞動生產率的商品生產者,為了保持自己在競爭中的優勢,往往會限制技術的擴散,​​嚴守經營秘密,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新技術的推廣和生產經營的普遍改善,阻礙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3. 導致收入兩極化 價值法則的自發性調節效果可能使一部分具有有利生產條件的生產者累積大量財富,而使另一部分生產條件較差的生產者蒙受損失甚至破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價值規律,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另一方面,也要認識到價值規律的局限性,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使市場更加穩健地運行,更好地服務於提升綜合國力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堅決防止兩極化。